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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1、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2、基于以上几方面考虑,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3、(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交通部一超四罚标准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一超四罚的具体解释:一年内存在三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吊销所属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年内存在三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责令停止运输行为。企业一年内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总数的百分之十的,停业整顿。对存在超限超载行为的货运源头单位给予每次一千元的处罚。
5、第四罚--源头经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门认定,对存在超限超载行为的货运源头单位给予每次1000元的处罚。
6、一超四罚,即针对严重超限运输行为的四项严厉处罚措施。首先,一旦交通执法部门在现场确认车辆超限并开具相关单据,交警部门将依法进行罚款和记分,这是第一罚。其次,对于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吊销营运资质的处罚,这是第二罚。
交通部超载超限新规定
1、交通部对超限超载的处罚标准如下: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将面临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若超载20%或违反规定载货,则会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交通部超限超载规定的处罚标准是:处200至500元罚款,如果超过20%的处500-2000元罚款,具体情况是根据超载的百分比来认定的,由交警部门根据超载的严重程度来作出处罚结果和决定。
3、超载是指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了规定的最大容许限度,这一行为在货运领域尤为常见,通常涉及到机动车运输的货物超出其承载能力。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五条 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2、第一章 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第一节 基本情况指标设置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汽车零担运输主管单位对汽车零担运输统计指标必须建立相应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工作制度,并经常指导、检查、督促基层搞好统计工作。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健全和统一全国公路汽车货运站(以下简称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促进汽车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发展,更好地为承、托运双方服务,按不同劳务项目分别计费的原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货运站是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的集散枢纽,既为托运人又为承运人服务。
4、快件运输过程是24小时不停的,也就是说即有上白班的司机,也有夜里送货的司机。根据《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快件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以适应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6、第七十八条)。最后,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了交通部在过去所发布的多项与此相关的暂行规定,如《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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