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重庆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措施,该措施是怎样的?
- 2、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 3、公安部:进一步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
- 4、优化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范围政策通告
- 5、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 6、9月1号4.2米货车新规
重庆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措施,该措施是怎样的?
此次新推出的10条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措施,有的主要通过放宽通行限制,释放内需潜力,刺激汽车消费持续恢复,为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纾困解难,如放宽皮卡车通行限制、放宽新能源货车通行限制、放宽轻型货车通行证办理。
重庆市公安局在前期已推出一系列措施的基础上,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其中包含放宽皮卡车通行限制,详见正文。最新消息:放宽皮卡车通行限制。
该《措施》表示,将扩大以新能源汽车为重点的汽车进出口规模,实施“渝车出海”行动计划,支持新能源汽车品牌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根据《措施》,将鼓励境内外银行开展合作,强化对出口汽车终端消费信贷支持力度。
开展二手车诚信放心消费活动,鼓励二手车经销商推行“每车必检”“三包一送”“二手车放心购”等,构建完善的二手车诚信经营体系。
《措施》目的在于扩大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完善基础设施,优化使用环境,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鼓励市内车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64万辆。
◆ 重庆出台政策鼓励汽车更新换代,促进汽车消费持续增长 为积极稳定汽车消费,持续发挥汽车消费“顶梁柱”作用,促进重庆消费稳步增长,重庆出台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旧车换新”车主每辆给予2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具体条件由省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收费、服务、经营和使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统一规范、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公安部:进一步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
1、易车讯 8月17日,公安部制定并印发了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其中包括进一步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城市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许货车通行的时间放宽到不少于7小时。
2、提高货运效率,进一步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 帮助确保物流顺畅,24小时监控全国路网运行情况,推动解决乱堵路、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站,及时预警处置严重交通拥堵,协调打通防疫关键物资保障通道检测站,提高货车通行效率。
3、进一步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城市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许货车通行的时间放宽到不少于7小时。对5吨以下货车不再细分限行吨位,逐步放宽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通行限制。
4、逐步放宽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通行限制,试点对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赋予与轻型货车同等通行权(个别桥梁、高架道路因承载能力不足除外)。
5、皮卡车一律免办货车通行码,不受时间、路线限制,全天24小时均可在全市范围通行;新能源货车免办货车通行码。
优化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范围政策通告
1、车长6米内、总质量8吨内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运机动车,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运机动车,多用途货运机动车不受我市货运车辆通行限制,允许正常通行。
2、大连货车限行主要有两个政策:《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我市主城区调整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对主城区货车通行进行限制;《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我市部分区域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对货车、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进行限制。
3、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三环内限行规定早晚高峰(6时至9时、16时至19时),三环路以内道路,禁止重型货运车辆通行。
4、禁止所有货车通行的路段樊城区沿江大道。襄城区滨江大道。限制重、中型货车通行的路段、时段邓城大道与钻石大道每日7时至22时禁止重、中型货车通行。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管理是指对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服务的管理。
3、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十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4、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9月1号4.2米货车新规
1、法律分析:交通运输部修订补充的2019版《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辆分类》,将于9月1日起实施。按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进行了进一步细分:1类货车与2类货车的分类界限为车长小于六米且最大允许总重5吨。
2、蓝牌4米2货车整备质量一般是2780公斤,只要空车不超过这个重量都能过。最新规定根据新规从2021年9月1号起自重按行驶证标准过称年检。自重8吨超重了不能年审。
3、为此,9月1号开始有了新的政策,超载车辆禁止上高速行驶,蓝牌货车也不能,全国各地都开始对超载轻卡上高速进行限制,有的劝返,有的要求卸载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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