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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该规定的修改是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调整而进行的,旨在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要求。通过取消部分罚款事项和下调罚款数额,新规定体现了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柔性管理,同时也强化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范化和安全化。
2、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如发现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有权暂扣该车辆,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暂扣车辆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也不得收取任何保管费用。违法者需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3、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及其站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应予遵守。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其站场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解读+全文)
该规定的修改是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调整而进行的,旨在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要求。通过取消部分罚款事项和下调罚款数额,新规定体现了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柔性管理,同时也强化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范化和安全化。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及其站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应予遵守。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其站场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总述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的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货运经营者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是一部由交通部在2005年6月16日首次发布的法规。该规定旨在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运营和服务标准。在随后的时间里,为了适应行业发展的新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交通运输部对该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正。
违反本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停止经营。若有违法所得,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10倍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则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6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正。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建设和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述区域内还禁止5吨以上燃油燃气货运车辆每日6:00至22:00通行,具体包括高新区、青羊区、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及天府新区的部分道路。所有货车还应遵守成都市的其他相关通行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上述路段设置禁令标志和电子监控设备,加强管理。
外地籍货车则被限制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和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内的所有道路行驶,限行时间为每日7:00至21:00。悬挂大型汽车号牌的货车,从6月10日起,每日7:00至9:00、17:00至19:30及每日7:00至21:00的时间段内,禁止通过收费站及互通立交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针对货运汽车城区通行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于2020年2月27日0时起施行。通告中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货运汽车在城区内的通行时间和区域。
货运站场经营者能否拒绝接纳未经批准的货运车辆进场营运?
1、第三十条,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必须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车时间和班次,公平对待所有进站车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随意进站营运,如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决。
2、第三十条 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也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
3、禁止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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